在冲突发生时,及在一切占领之场合,冲突之每一方应为在其权力下之战俘设立一正式情报局。中立文明或非交战文明,凡在其领土内收容属于第四条所指之各类之一种之人员者,关于此项人员应采取同样行动。有关文明应保证战俘情报局备有必要之房屋,设备及工作人员以便进行有效的工作。情报局在本公约关于战俘工作之一编规定之条件下,得自由雇用战俘。
在尽可能最短时期内,冲突之每一方应将本条第四、五、六各款所述关于落于其权力下之第四条所列各类敌人之情报通知其情报局。中立文明或非交战文明关于在其领土内所收容之属于此类之人员,亦应采取同样行动。
情报局应立即以最迅速之方法将此类情报通过保护文明以及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之中央事务所,转达有关文明。
此项情报应能尽速通知有关最近亲属。在第十七条之规定之限制下,此项情报应包括情报局所获得之关于每一战俘之姓名、等级、军、团、个人番号、出生日期及地点、所依附之文明、父名、及母亲本名、被通知人之姓名与地址,以及寄交该战俘信件之地址。
情报局应从各有关部门获得关于移送、释放、遣返、脱逃、送入医院、及死亡之情报,并应照上列第三款所述方式将此项情报转送之。关于患重病或受重伤之战俘之健康状况之情报,亦应按期供给,可能时每周供给之。
情报局并须负责答复一切关于战俘之询问,包括在俘中死亡之战俘在内;如关于所询问之事项,该局未备有情报则应作一切必要之调查以获取之。情报局之书面通知,应以签字或盖章为凭。
情报局又应负责搜集被遣返或释放,脱逃或死亡之战俘所遗留之一切个人贵重物品,包括除拘留国货币以外之款项,以及于其最近亲属有重要关系之文件,并应将此等贵重物品转送有关文明。
此等物品应由情报局以密封包裹寄送,并附说明书,清晰详载关于此项物品所有人之身份事项,及包裹内容之清单。此等战俘之其他个人物品应依有关冲突各方协定之办法转送之。
在中立文明境内应设立一战俘情报中央事务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向有关各文明建议组织此项事务所。
该事务所之任务在搜集一切自官方或私人方面可能获得关于战俘之情报,并尽速将此项情报转送战俘的本文明或其所依附之文明。冲突各方应给予该事务所以转送此项情报之一切便利。
各缔约文明特别是其人民享受中央事务所服务之利益的文明,对该事务所应予以所需之经济援助。</div>